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2民初796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正民,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奇,系该公司经理。
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广场南路碧水蓝天小区2#楼302室。
原告***与被告***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崇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