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某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2财保29号 申请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广场南路碧水蓝天小区2#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东凤葡萄酒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68××账户内的资金1504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217××)作为担保,并向法院提供了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68××账户内的资金1504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建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阮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