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丑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民特1号 申请人:商洛市丑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商洛市丑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商洛市丑石置业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了《工程打桩施工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协调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照第1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被申请人因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基于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申请人商洛市丑石置业有限公司特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工程打桩施工合同》第十条的仲裁协议有效。 ***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本案双方所签合同中虽有仲裁条款,但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故该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对双方的合同纠纷当然具有管辖权。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商洛市丑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了《工程打桩施工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协调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照第1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被申请人因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基于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并向本院提出本案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由于***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故视为双方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该仲裁条款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洛市丑石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商洛市丑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