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某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2财保105号 申请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广场南路碧水蓝天小区2#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东凤葡萄酒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案申请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陕1022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682×××账户内的资金1504000元,期限为一年。2023年4月7日,申请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东***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682×××账户内的资金150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煜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阮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