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8831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8831号
上诉人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迈川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元贞、罗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94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各被上诉人支付(2016)鲁0103民初字第4199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的合同约定利息,即2018年4月8日后的利息,而一审裁定却以上诉人应当要求对各被上诉人申请执行(2016)鲁0103民初字第4199民事判决书的迟延履行金为由,认定上诉人属于重复起诉,进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迟延履行金,是法律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惩罚性规定,不以当事人申请或者起诉为前提,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的;该迟延履行金与上诉人在(2019)鲁0103民初9418号案件中主张的利息并非同一事项,根本不存在重复起诉,因此,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市中区法院针对上诉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同样情况的案件,先前已经做出了大量生效判决,该判决明显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三、上诉人在申请执行(2016)鲁0103民初字第4199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各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均承认并认可上诉人主张的2018年4月8日的后的利息;仅仅因为各被上诉人没有完全按照和解协议的履行,导致上诉人只能两次起诉,而一审裁定不分青红皂白,对各被上诉人均认可应当支付给上诉人的利息事项,直接在开庭前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实难理解。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均未作答辩。
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9月11日的借款利息1157990.11元及嗣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山东迈川置业有限公司、***、张元贞、罗会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迈川置业有限公司、***、张元贞、罗会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查档费、送达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曾起诉要求被告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及利息(以500万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字第4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案中,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再次起诉要求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9月11日的借款利息1157990.11元及嗣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于(2016)鲁0103民初字第41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至被告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方式解决。故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重复起诉,应予驳回。裁定:驳回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虽然(2016)鲁0103民初字第4199号及(2018)鲁01民终725号案件与本案的当事人及诉讼标均相同,但(2016)鲁0103民初字第4199号及(2018)鲁01民终725号案件中,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本金、利息及经济损失,山东迈川置业有限公司、***、张元贞、罗会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本案中,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9月11日的借款利息1157990.11元及嗣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故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亦不足以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复起诉欠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济南市市中区鲁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查明,(2016)鲁0103民初字第4199号案件判决后,山东迈川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8)鲁01民终725号。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94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闵 雯
书记员 薛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