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3执保1815号
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鲁011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如下内容为:“一、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6月20日解除;二、限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款99248.4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计付方式为:以99248.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案号为(2020)鲁0113执前调119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金朋
人民陪审员 王 营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书 记 员 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