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18-1号智慧大厦19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路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开元街133号4号楼4层南办公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以(2021)鲁0113执59号立案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6月20日解除;二、限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款99248.4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计付方式为:以99248.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反馈结果为退回妥投,尝试查找其他联系方式均未成功,后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了财产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该公司,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21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至今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电话约谈,并制作终本约谈电话笔录,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相关财产线索,是否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董 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杨 辰
书记员 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