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终5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职工。
原审被告: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上述四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德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12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邮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于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676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邮件于2019年3月15日被签收,***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2019年5月30日,本院向***邮寄《交纳上诉费通知》,通知其于接到交费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676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邮件于2019年5月31日被签收,***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