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7民初1543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夏津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中山北路承宣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城五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夏津县供电公司、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7月8向***下达了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