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4791号 原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城五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彬,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7、9号7-100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箭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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