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4791号
原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城五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彬,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7、9号7-100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箭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