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润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4316号
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海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周克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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