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民申2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5号。
法定代表人:尚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提交天津市公路处出具《告知书》、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函复印件、***证人证言、录像文字材料各一份,证明申请人的妻子***坟茔是由二被申请人施工时损害的。2.申请人的妻子***去世时,申请人一直在外打工维持生活,由村民将其埋葬,2016年清明申请人回家为逝去的妻子上坟才发现该坟附近通了205国道。二被申请人施工后还多次取土维护道路,导致损坏坟茔,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二被申请人应当给予赔偿。一、二审法院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配偶的坟茔在205国道的东侧,二被申请人在205国道西侧单侧拓宽施工,申请人配偶的坟茔不在二被申请人施工范围内,二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配偶的坟茔进行过任何的挖掘,申请人配偶的坟茔的损坏与二被申请人无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二被申请人在拓宽205国道工程中,将其妻子坟茔毁坏,二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二被申请人主张在205国道拓宽工程时,仅在道路西侧进行拓宽,***之妻坟茔地处205国道东侧,二被申请人并未对205国道东侧拓宽施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妻子坟冢的损坏与二被申请人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请求二被申请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函复印件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不属于新的证据。提交的天津市公路处出具《告知书》、***证人证言、录像文字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妻子坟茔由二被申请人损坏,不能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