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497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北环路与武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冠县新兴产业园院内C5栋。
法定代表人:王宗海,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丰路(建材市场东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学立,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