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53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北环路与武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冠县新兴产业园院内C5栋。
法定代表人:王宗海,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丰路(建材市场东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学立,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1802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