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2663号 原告: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前十里铺村南首30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丰路(建材市场东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