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国丰建设有限公司

***与章国锋、台州国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2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章国锋。
被执行人台州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章国锋、台州国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商初字第00067号民事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
审判员***
审判员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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