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国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黄特阀门有限公司、台州市国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1022执恢2386号
浙江黄特阀门有限公司、台州市国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黄特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国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台三商初字第0018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该案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对本案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部分恢复标的80000元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1022执恢238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