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中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02民初3795号
原告:厦门中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大厝山路80号后侧之三。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亨立大厦1幢5B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中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中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