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672号之四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嘉金线东园盛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FA9WF1B。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85019376G。
法定代表人:侯鲁之,系该公司独任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工程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财保200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8月18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672号案件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薛广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