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2023年2月15日、4月10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仅有极少量存款信息。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将被执行人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849097.55元,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