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570号
申请执行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嘉金线东园盛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FA9WF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8501937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13日立案执行保全。依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诉前调书36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执行保全过程中,保全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570号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