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2283号
申请人:山东能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20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能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