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能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大厦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8191090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85019376G。 法定代表人:***。 山东能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2022)鲁1525执保2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樱花支行(账号:13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樱花支行(账号:1301********)的存款583150元至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的账号955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