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昆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珠海西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166817950F。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高新区开源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8501937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昆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诉前调确29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诉前调确29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