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6执545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大道旧办公楼(原沥西村委会办公楼)自编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嘉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西基大街二巷1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联。
关于佛山市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嘉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嘉翔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44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总金额111050元(含执行费1542.59元),属主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