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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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2民终3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金山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5室(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5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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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3912元,由上诉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聂潇
审判员乐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