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573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