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520号
原告:武汉彤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西村枫桥苑1号楼2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彤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彤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彤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彤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5元,由原告武汉彤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