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3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