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224民初299号
原告关国文,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突泉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突泉县机械打井队。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国文诉被告突泉县机械打井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国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国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国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关国文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吕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