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10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昌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
法定代表人:祁立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太原市智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与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本案涉及的中化二建集团医院综合住院楼工程项目。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并公晋刑立字[2018]00014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其中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事实为太原市智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印章从事诈骗。本院认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诈骗案的办理已经影响到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3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亚明
审判员 任小兵
审判员 马国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