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山西省文水县。
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名任建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再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和滞纳金322176.45元、**给付租赁费和滞纳金873531.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17205.08元、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7373.6元。本案执行费16152元,其中4844元由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建成共同承担;剩余执行费11308元由被执行人任建成个人承担。
1、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有×××比亚迪牌汽车一辆(2010年1月9日注册,因购买时间较久、价值较低,本院未查封,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无证劵购买信息;税务总局反馈无纳税信息;民政部门查无婚姻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未反馈;保险机构未反馈;互联网银行查有开户信息,但账户余额较小;金融机构查有开户信息,其中在光大银行有存款11721.92元(已划拨),在其他银行账户余额较小。
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劵购买信息;税务总局反馈有纳税信息;民政部门未反馈;工商总局未反馈;保险机构反馈持有保险;互联网银行查无开户信息;金融机构查有开户信息。
3、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已缴纳执行费。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有存款11721.92元,本院已划拨。申请执行人暂未办理返款手续,并表示可以延后领款。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豹
审判员 李默涵
审判员 方浩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