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03民初1839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花、刘丽敏、宋建杰、施秀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立颖
书记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