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282民初3355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原告:***,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00,000.00元并从2015年8月18日借款之日起,以借款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扣除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10日已给付的利息20,000.00元;2、讼费用由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向二原告借款800,000.00元,约定月利息4分,于2018年10月10日,被告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二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于2019年5月1日前还清借款,由被告***担保。逾期后,经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在本案所主张事实,但认为利息约定太高,希望少一部分利息。
***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800,000.00元并从2015年8月18日借款之日起,以借款借款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扣除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10日已给付的利息20,0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9.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