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终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街道劳动村。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街道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王铁,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飞,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街道解放街医药楼2单元2层1门。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哈尔滨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呼兰二院)、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8)黑0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双达公司与呼兰二院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主要目的是由双达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而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出让等相关手续,且合同中约定的拆迁房屋包含案外人(被拆迁户)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无权处分。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背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不当。另,一审法院向旺达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没有向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接收材料的相关人员进行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乃峰
审判员  王晓兵
审判员  王洪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