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民初961号
原告:哈尔滨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街道劳动村。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霞,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街道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王铁,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副院长,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飞,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街道解放街医药楼****1门。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执行董事。
原告哈尔滨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达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呼兰二院)、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岩、霍金霞,被告呼兰二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何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旺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呼兰二院立即返还购楼款950万元,并自2013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时止;2.判令旺达公司立即返还补偿款150万元,并自2013年7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呼兰二院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呼兰二院给付双达公司拆迁费用50万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旺达公司承建呼兰二院门诊楼,2009年8月21日动工,因呼兰二院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旺达公司于2010年10月停工,随后旺达公司多次到区委、区政府上访。后经呼兰二院院委会和职工大会研究决定,同意用原门诊楼抵给旺达公司开发建设。双方于2012年11月8日签订协议书,旺达公司继续施工,2013年5月1日交付使用。2013年1月20日,双达公司与呼兰二院、旺达公司三方协商,呼兰二院用原抵账给旺达公司开发建设的门诊楼及土地作价950万元出售给双达公司开发建设,呼兰二院收到后支付给旺达公司。双达公司另行支付150万元给旺达公司,以弥补旺达公司停工损失(因该停工损失呼兰二院无法支付,故由双达公司给付)。三方分别签订了协议书。双达公司分4次向呼兰二院共付款950万元,2013年7月22日支付给旺达公司150万元。双达公司付款后,将呼兰二院1400平方米进行拆除并开槽。后因拆迁范围内的住户阻挠,一直未能施工。后经政府决定强迁之际,呼兰二院将双达公司开槽建设用地进行回填使用,不再同意双达公司开发建设。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呼兰二院辩称:1.双达公司请求呼兰二院返还购楼款950万元毫无依据。双达公司的确支付给呼兰二院950万元,但此950万元系呼兰二院原门诊楼拆迁补偿之一,原门诊楼已经被双达公司拆除,不存在返还给双达公司费用的问题。即使950万元按起诉状中所述,作为双达公司支付给呼兰二院原门诊楼的购楼款,假如双达公司要求返还950万元,双达公司同样应退还原门诊楼,但此楼已被双达公司拆除,双达公司无法将楼退还,故双达公司无权主张购楼款的返还及其利息。2.双达公司与旺达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旺达公司150万元,是旺达公司与双达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呼兰二院未参与双达公司和旺达公司之间的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双达公司要求呼兰二院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双达公司支付了呼兰二院原门诊楼的对价款,该楼归双达公司所有,双达公司与呼兰二院无关。拆迁费不是呼兰二院依合同要支付给双达公司的费用,双达公司向呼兰二院要求此费用没有依据。4.2009年旺达公司承建了呼兰二院的新门诊楼,呼兰二院也曾欠旺达公司新门诊楼的工程款,就此欠款问题,呼兰二院与旺达公司2012年11月8日签订协议,约定将呼兰二院1400平方米的原门诊楼给旺达公司开发,原门诊楼由旺达公司拆迁改建为五层楼房,一、二、三层由旺达公司作为商服出售,四、五层给呼兰二院作为医疗用房,呼兰二院不用再支付给旺达公司新门诊楼欠款。因旺达公司引入双达公司介入,经呼兰二院同意,2013年1月20日呼兰二院与双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呼兰二院将原门诊楼作价950万元由双达公司拆除,双达公司新楼盖完后还原呼兰二院1400平方米原门诊楼面积,另双达公司可拆呼兰二院原门诊楼的南北延伸属于呼兰二院的面积。新楼盖好后,双达公司对拆除呼兰二院延伸部分按面积还原。2013年5月,双达公司全部拆除了呼兰二院1400平方米的原门诊楼及呼兰二院约600平方米的新盖门诊楼。因双达公司与呼兰二院原门诊楼北侧内科楼一楼商服的所有权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该商服产权人不同意双达公司拆除呼兰二院内科楼下的商服,此事搁置。双达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已经开槽施工是不属实的,暂且不说事实上双达公司拆除呼兰二院原门诊楼后未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至今双达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何来之前开槽施工之说。另外双达公司起诉状中称政府决定强迁之际,呼兰二院将双达公司开槽建设用地回填使用更是不存在的。呼兰二院原门诊楼已经被双达公司拆除,不存在政府强制拆迁。呼兰二院已经与双达公司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呼兰二院不是政府强迁的对象,不存在呼兰二院是否同意政府强迁意见的问题。呼兰二院确实修复了双达公司拆除的原门诊楼的场地,那是因双达公司对呼兰二院已经拆除的原门诊楼场地多年不施工、不维护,2016年呼兰二院进级二级乙等医院,为维护呼兰二院对外形象及保证就诊老百姓的人身安全,2017年6月呼兰二院与双达公司商量,呼兰二院出资将脏乱的地面清理并加了护栏,以保证医疗环境卫生。只要双达公司正式开工建设,呼兰二院随时可以按双达公司的要求恢复原样、拆除护栏;若双达公司清除,一切费用由呼兰二院承担,此与呼兰二院是否违约无关。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双达公司对呼兰二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旺达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双达公司与呼兰二院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联性及证明力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双达公司举示的证据二十一《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以区政名义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对康金二院综合楼改造项目做出停止房屋征收决定的请示》(哈呼住建呈[2018]1377号文件)为复印件,经本院调查核实,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力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评判。呼兰二院举示的证据二借条载明的借用人为张洪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为双达公司工作人员,该借条也未盖有双达公司的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呼兰二院(原名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卫生院)通过招投标程序将3504平方米新门诊楼发包给旺达公司建设施工。旺达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开工,呼兰二院支付175万元工程款后再未支付,该工程于2010年10月停工。双方同意将原门诊楼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抵余下工程款,由旺达公司对原门诊楼进行改造建设。双方于2012年11月8日就此改造项目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旺达公司于2013年5月1日将新建门诊楼交付给呼兰二院;原门诊楼由旺达公司改建为五层楼房,一、二、三层由旺达公司作为商服出售,四、五楼给呼兰二院作为医疗用房。2013年1月20日,呼兰二院与双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呼兰二院原门诊楼经协商作价950万元,由双达公司支付给呼兰二院;双达公司在原门诊楼的位置上建造高层,建筑位置在原门诊楼位置上并包括向院内延伸10米,向北包括医院北门诊楼外道内,向南包括新建南门诊楼外道内;建筑面积内的北侧的门诊楼、南侧门诊楼由双达公司负责拆迁;建筑面积内北侧门诊楼下的商服,由呼兰二院负责协调拆迁,所需费用由双达公司承担,所拆迁的门诊楼下商服由双达公司在原地、原面积回迁安置;双达公司在新建高层南侧为呼兰二院还原原门诊楼面积1400平方米和南北两侧门诊楼被拆迁的建筑面积,从一层往上至全部还原;呼兰二院原门诊楼交付拆迁时间为2013年5月1日。同日,旺达公司与双达公司就偿还旺达公司工程款签订协议书,约定: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给付旺达公司工程款150万元;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双达公司向呼兰二院支付原门诊楼置换款950万元,由呼兰二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旺达公司,工程款全部结清;旺达公司向呼兰二院开具发票。协议签订后,双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呼兰二院支付950万元,向旺达公司支付150万元。呼兰二院收到950万元后又将该款支付给旺达公司。2013年5月,呼兰区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先后向呼兰区征收办作出关于对呼兰区康金二院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对南至道路、北至道路、东至康铁路、西至住院处院内国有土地的房屋实施政府征收。2013年5月,双达公司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呼兰二院原完整的门诊楼及部分新建门诊楼。2016年3月31日,呼兰区征收办向区发改局发函请求对该征收项目预先审查。2016年4月5日,呼兰区发改局回函,原则同意项目前期工作,征收主体为呼兰区政府,呼兰区征收办为承办单位,要求尽快备齐相关手续,报呼兰区发改局核准立项。2016年6月3日,呼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通告,拟对案涉围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2016年10月31日,呼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案涉围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同日,呼兰区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16年11月,征收办进入现场实施房屋征收。2016年11月28日,双达公司向呼兰区征收办缴纳强制执行保证金100万元。2018年2月8日,呼兰二院向呼兰征收办作出《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内科楼拆迁方案无法执行的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为:双达公司于2013年5月将呼兰二院原门诊楼全部、新门诊楼部分拆迁完毕,内科楼一楼商服为个人拥有使用权的房屋未达成拆迁协议,故该建设项目就此搁浅。2018年10月22日,呼兰住建局向区政府请示,北侧内科楼住院部拆除一部分,还有一层个体工商户1户需要拆除,由于该个体工商户不同意征收,协商呼兰二院签署房屋征收协议,但呼兰二院也不同意征收内科楼住院部的一部分。2018年2月8日,呼兰二院出具报告不同意房屋征收,呼兰二院庭院已自行改造完毕,咨询市房屋征收办,回复是“一共征收2户,都不同意征收,按相关规定100%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区政府可以做出停止房屋征收的决定”,故请示作出停止房屋征收的决定。但呼兰区政府至今未作出停止房屋征收的决定。诉讼中,呼兰二院于2018年9月8日向征收办作出《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同意本院内科楼依法部分拆迁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呼兰二院同意与双达公司继续履行原协议,只要双达公司在规划审批方案内的合法拆迁,呼兰二院完全配合;双达公司若将呼兰二院内科楼与原门诊楼平行的楼体部分拆除,拆除完毕后应将呼兰二院未拆除的内科楼部分修复完整、做好墙体保温,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呼兰二院使用,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由双达公司支付。
另查明,呼兰二院2005年9月9日划拨取得案涉项目土地的使用权,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2013年1月20日呼兰二院与双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应予解除并返还原门诊楼作价款的问题。2013年1月20日呼兰二院与双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呼兰二院原门诊楼作价950万元;双达公司在新建高层南侧为呼兰二院还原原门诊楼面积1400平方米和南北两侧门诊楼被拆迁的建筑面积,从一层往上至全部还原。由此可知,双达公司在给付950万元的同时还负有还原原门诊楼面积的合同义务,因此该950万元性质并非双达公司主张返还的购楼款,而是原门诊楼的拆迁补偿费用。2013年5月,双达公司在该改造工程未立项、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呼兰二院原门诊楼及新门诊楼部分面积。2016年10月31日,呼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案涉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征收办进入现场实施房屋征收时,因内科楼一层1户商服不同意拆迁导致拆迁工作停滞。在审理过程中,呼兰二院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呼兰区政府目前尚未正式作出停止房屋征收的决定,双方合同尚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其合同目的仍可以实现。双达公司已经强制执行保证金,其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解决。双达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而呼兰二院并无根本违约行为可以导致案涉合同解除。故双达公司请求返还购楼款9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达公司与旺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达公司给付工程款是双方对权利义务的自主安排,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在2013年1月20日呼兰二院与双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并未解除的情况下应当继续遵照执行,双达公司请求旺达公司返还150万元,呼兰二院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达公司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擅自拆除原门诊楼,其请求呼兰二院给付拆迁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双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哈尔滨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800元,由哈尔滨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凯
审判员  柳波
审判员  万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志军
书记员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