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双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11民初317号
原告:哈尔滨双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解放街医药楼2单元2层1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哈尔滨双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双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原告哈尔滨双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双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双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哈尔滨双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法院退回哈尔滨双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7147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