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迅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鹤岗市龙腾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迅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406民初171号
原告:鹤岗市龙腾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迅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裴君。
被告:**,鹤岗市。
原告鹤岗市龙腾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迅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鹤岗市龙腾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面包砖款860,538.00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5年7月份左右,二被告因承包鹤岗市棚户区工程,在原告处购买面包做,给了一部分砖款,余款于2016年1月5日给原告出具欠据,说2016年春节前全部给完,但之后以各种理由拖欠。无奈,起诉至法院,请尽快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张“材料款欠据”上加盖的“黑龙江迅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印章与被告黑龙江迅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持有的印章不符,该印章涉嫌私刻单位印章,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可能涉嫌诈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鹤岗市龙腾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