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终7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晔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东一环路2999号(龙翔水乡丽都13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震伟美固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北山村塘边里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上诉人福建晔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震伟美固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晔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晔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羽
审判员唐宇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