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晔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147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街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6518475B。

法定代表人:郑雪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鸿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飞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