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147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街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6518475B。
法定代表人:郑雪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鸿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飞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