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14执215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32号1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西韭村。
负责人:***,系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执行人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事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07,814元及利息(以4,789,257元为基数参照双方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12日止的利息;以2,940,457元为基数参照双方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5,380,414元为基数参照双方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3,586,943元为基数参照双方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650元,由上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
事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300元,由上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事处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