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1127民初1378号
原告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昌景黄铁路CJHZQJX-4标项目部应收工程款9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事处应收工程款90万元(案号:(2019)辽0214民初3008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PZDM202050010000000350的保险(保额为90万元)为原告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昌景黄铁路CJHZQJX-4标项目部应收工程款9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事处应收工程款90万元(案号:(2019)辽0214民初3008号),冻结工程款期限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辉进
书记员  黄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