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6)辽0214行审116号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普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1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普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琳 审 判 员  曲 跃 代理审判员  周久人
书 记 员  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