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程远建材有限公司、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2678号
原告:大连程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洪亮村九日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655009931。
法定代表人:汪业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长军,系辽宁春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洼子店社区府前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65500192M。
法定代表人:宋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程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大连程远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程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妃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