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源庆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2075号之一 原告:单鹏鹍,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街道启新街2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经理,现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第三人:辽**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29号13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大连源庆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单鹏鹍与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源庆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单鹏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单鹏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鹏鹍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单鹏鹍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淑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