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2075号之一
原告:单鹏鹍,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街道启新街2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经理,现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第三人:辽**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29号13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大连源庆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单鹏鹍与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源庆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单鹏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单鹏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鹏鹍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单鹏鹍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淑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