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宇天商贸有限公司、大连诚至投资咨询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执1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宇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霞北园**楼5-4-1。
法定代表人:姜秀梅,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诚至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万达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延柏,经理。
被执行人:刘琦,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王宝珠,女,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刘延柏,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朱翠香,女,195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市小长山乡回龙村大连江住宅小区iv>
法定代表人:刘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诉前保全阶段以作出(2017)辽0291民初46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琦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二街××号房屋,大连甘井子区芳林街××号、××号、××号房屋及辽B×××××号车辆一台,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宝珠名下辽B×××××号车辆一台,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延柏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河沿巷××号房屋,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辽0291执14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账户存款,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琦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二街××号房屋,大连甘井子区芳林街××号、××号、××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琦名下辽B×××××号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宝珠名下辽B×××××号车辆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延柏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河沿巷××号房屋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账户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宏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奎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