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1执恢16号
申请人***,女,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庄河市明阳镇永胜村。
申请人***,女,1979年10月1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
申请人***,女,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庄河市明阳镇永胜村。
被执行人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小长山乡回龙村大连江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琦,系经理。
本院(2017)辽0211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现申请人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复核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211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韩洪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