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蔡建宁,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刘琦。
被执行人长海瑞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
法定代表人刘琦。
被执行人刘琦,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长海瑞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作出(2019)辽0202民初5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案件立案后,承办人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等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宝成
执行员 马 军
执行员 徐天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姜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