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异307号
申请人:**,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1号。
负责人:王海龙。
被执行人: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小长山乡回龙村大连江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琦。
被执行人:长海瑞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乡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刘琦。
被执行人:刘琦,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与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长海瑞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大连银行与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长海瑞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辽0202民初5602号民事调解书,大连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11日,因大连银行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案涉债权转让**,**已取得了全部相关权益,并于2021年3月22日在《中国新闻》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现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大连银行与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长海瑞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5602号民事调解书。大连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152号。2020年12月11日,大连银行与**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大连银行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2021年3月23日,大连银行在《中国新闻》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向**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大连银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且大连银行书面认可**取得该笔债权,故**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