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6953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明,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姣,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小长山乡回龙村大连江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24550642550R。
法定代表人:刘琦,系总经理。
被告:刘琦,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王宝珠,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强,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关云,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圆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琦、王宝珠、***、第三人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2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132元。
审判员 刘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倩